金華銀行8宗違法被罰525萬元 違規掩蓋不良資產等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6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金華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金銀保監罰決字〔2020〕17號、18號、19號、20號、22號)顯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規掩蓋不良資產;虛增存貸款;違規收費;信貸管理不審慎,項目貸款資金被挪用于支付土地款;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繞道信托公司違規向土地儲備中心提供信貸資金;員工違規保管經客戶簽章但關鍵條款空白的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等重要資料;部門負責人未經任職資格審查實際履行高管職責8宗違法違規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第七十四條第(三)項,中國銀保監會金華監管分局對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525萬元。
曹晏平對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掩蓋不良資產、繞道信托公司違規向土地儲備中心提供信貸資金、虛增存貸款、違規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中國銀保監會金華監管分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6萬元。
徐西昊對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虛增存貸款、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中國銀保監會金華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金星對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掩蓋不良資產、繞道信托公司違規向土地儲備中心提供信貸資金、違規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中國銀保監會金華監管分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
徐雅清對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掩蓋不良資產、違規收費、部門負責人未經任職資格審查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等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中國銀保監會金華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唇浫温氋Y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ǘ┚芙^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ㄈ┨峁┨摷俚幕蛘唠[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ㄋ模┪窗凑找幎ㄟM行信息披露的;
。ㄎ澹﹪乐剡`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芙^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熈钽y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ǘ┿y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苯迂撠煹亩、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ㄒ唬o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ǘ┻`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ㄈ┓欠ú樵、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ㄋ模┻`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唇浥鷾试O立分支機構的;
。ǘ┪唇浥鷾史至、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ㄈ┻`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ㄋ模┏鲎、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ㄎ澹┪唇浥鷾寿I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唇浥鷾寿I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ㄆ撸┻`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ò耍┫蜿P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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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田云緋)